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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消费者信用法


1974年通过。这一立法是基于1971年克罗索委员会提出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而通过的,它引起了法律的广泛变革。它试图将所有形式的消费者信用交易都纳入一项法规,由此废除了以前一些仅规定某些特定形式消费者信用交易的立法。此法在许多内容上因袭了1965年《租买法》,与其说它改变了有关租买的成文法总体结构,倒不如说它改善了原有立法并将其扩展于所有形式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因此受该法规制的信用交易形式包括:由金融公司和银行贷款的信用交易,银行透支交易,信用卡协议,信贷售卖协议,附条件售卖协议,租买协议,支票交易协议以及某些租借协议。该法使用了一套新术语。该法中所称出贷人,指提供信用资金并等待偿还的当事人,如银行、金融公司等;法中所称借贷人,仅指借用该资金并准备偿还的消费者;法中所有人和承租人两个概念,并不包括租买协议的当事人,而仅指某些特定租借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该法赋予公平交易局局长以新的职责和权力,其中包括对许可证制度实施行政管理、监督该法的实施,总结国内外消费者信用交易的实践要求等。 该法规定了3类协议,即消费者信用协议,消费者租借协议和特免协议。其中前两者依法定条件属于法定协议,而由该法第16条规定的特免协议不受该法规制。消费者信用协议是指出贷人向个人性借贷人提供一笔不超过法定数额的信贷,以实现其某项购买交易的协议。这一法定数额在1985年5月20日以后为15000镑以下,而所称的“信贷”,既包括现金贷款,也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信贷”。消费者租借协议是指承租物租期可以超过3个月而承租人所应支付的费用不超过15000镑法定数额的协议。其中,法定消费者信用协议又可分为非限制使用信用协议和限制使用信贷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消费者信用合同可以是由出贷人、借贷人和供贷商3方达成的协议,也可以是由出贷人和借贷人双方间达成的协议。如果协议的某一部分属于该法规定的某种类型,而另一部分属于其它法定类型或者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类型,则该协议称为复合协议,该协议的两个不同部分依法视为两个独立的协议。 该法第三部分中,针对依法定协议从事商业活动的人设立了一整套许可证管理制度。依据这一制度,有两类商业活动必须经过许可:一是消费者信用经营活动,包括交易人依据法定协议发放贷款或出租物品等经营性活动;二是信用交易的附属性经营活动,包括信贷经纪、信贷协调、信贷咨询、信贷收款等。公平贸易局局长主管许可证发放制度,他有权改变,中止,更换和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并以此取缔不法行为。其中,无许可证而订立的法定协议,以及由无许可证的信贷经纪人介绍而订立的法定协议,原则上不对消费者一方具有强制履行效力。同时,凡无许可证者而订立的从事附属性交易的服务合同,对于消费者一方也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但在上述3种情况下,无权要求协议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平贸易总局局长申请发布令状,使该协议取得强制履行效力。 关于消费者信用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立法规定,当事人不得在该法规定的保护性条款之外订立消费者信用合同。1.订约程序要求方面,出货人或租借所有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标准条款情况下订立的法定协议才具有强制履行效力。2.解约权,某些法定协议可由消费者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单方撤销。3.消费者对信贷信息机构的权利。4.供货商代理出贷人的权利。5.出贷人就供货商过错的连带责任。6.信贷文件的滥用。7.借贷人提前偿贷和延迟偿贷。8.消费者租借协议方面。该法还规定,出贷人或出租物所有人对法定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必须向郡法院提起;在此种诉讼中,借贷人或承租人必须与保证人(包括担保赔偿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出贷人或出租物所有人已经诉请对法定协议强制履行的情况下,或在借贷人或承租人已经收到违约通知或非违约通知的情况下,则借贷人和承租人有权申请法院发布期限令状。法院在该期限令状中可以给借贷人或承租人一段额外期限,使其纠正违约行为,也可以规定额外的期限使其延期偿付届期债款。

引用词条:
添加时间:2010-3-9 20:58:52
词条类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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